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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婺源县委文件
婺发[2007]5号
中共婺源县委 婺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 工业园区是工业经济发展的重要平台,也是县域经济的重要增长极。为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的建设,推进我县新型工业更快更好的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业园区建设资金 工业园区建设本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投入、量力而行”的原则,多方筹集建设资金: 1、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2、园区土地出让收入; 3、园区综合用地运作收入; 4、向上争取扶助资金。 二、工业园区配套设施 1、工业园区内道路、排水、排污、土地平整等公共设施,由工业园区管委会统一规划建设。供水、供电、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等基础设施建设按“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由各经营部门负责建设到园内企业厂区规划红线,红线以内由入园企业自主负责。 2、入园企业免交水、电开户费用。 三、工业园区财税政策 1、园区生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所得税县级所得部分前两年由县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三年按50%奖励给企业。企业年纳税50万元以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县级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减半奖励给企业;企业年纳税100万元以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县级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累计计奖年限为五年。 2、入园企业年纳增值税50万元以上的,县财政按照企业当年新增税收县级所得部分的30%进行奖励;入园企业年纳增值税100万元以上的,县级财政可用财力部分第一年全部奖励给企业,从第二年度起,超上年度基数部分的县级可用财力全部奖励给企业。对于上述企业,因不可预计因素造成企业税收有增减波动,达不到税收基数的当年不奖;从达到税收基数的年度起,按超税收基数环比计算,年纳增值税50万元以上的,县级所得增量部分给予30%奖励;年纳增值税100万元以上的,县级所得增量部分全额奖励;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标准实行“一企一策”。 3、经江西省级或国家级认定的高新技术入园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每年上缴所得税县级所得部分,前三年由县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三年按50%奖励给企业,第七年至第十年按30%奖励给企业。 4、设立园区工业企业上台阶奖。对新增纳税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3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上台阶奖(已享受“一企一策”财税优惠的企业除外)。 5、在工业园区投资开发1平方公里以上工业小区,该工业小区内企业上交税收县级所得部分(扣除已奖励给入园企业的部分),十年内每年由县财政按30%奖励给开发企业。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龙头企业带动与之相配套的工业企业进入工业园区的,各配套企业上交税收县级所得部分(扣除已奖励给配套企业的部分),十年内每年由县财政按30%奖励给龙头企业。 6、凡在我县注册登记的外资企业,其外方注册资本验资费用由县财政全额补贴。 7、乡镇引进入园企业,实行“异地办厂,属地纳税”政策,税款扣除奖励部分后由县乡共享,乡镇得70%,县财政得30%,统一纳入县乡财政体制结算。 四、工业园区土地政策 1、工业园区内的土地以提高土地利用率为原则,由工业园区管委会统一规划、统一安排,代办土地证。 (1)一般工业企业用地(确保“三通一平”)按5.6万元/亩的底价挂牌出让; (2)鼓励集约用地建设二层以上厂房。企业厂房建设超过国家规划容积率的,在规划范围内每超1平方米奖励10元,在县工业发展基金中支付; (3)鼓励龙头企业、优质企业入园投资。凡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亩均投资150万元以上的企业、亩均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企业、总投资过亿元的企业、上市公司、高新技术项目(经江西省或国家认定)或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落户,奖励可实行“一企一议”。 2、租用园区标准厂房生产的企业,年纳税在5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按每月1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纳税每增加50万元的,补贴相应增加1元/平方米。最高补贴不超过3元/平方米,补贴面积上限为3000平方米,期限3年。 五、工业园区规费政策 工业园区内执行县内“零规费”政策。相关部门凭园区抄告单办理证照,涉及到国家和省、市必须征收的费用,一律按标准下限收取;县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建设期间由施工单位缴纳的规费减半征收,由企业负担的费用一律免收。中介机构的服务性收费按收费标准的三分之一收取,每宗最高不超过2000元,由工业园区管委会在年底统一结算支付,园区及企业中途不交纳费用。 六、工业园区激励政策 1、园区出口创汇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外,凡年度出口新增创汇1美元(海关统计数),由县财政奖励0.1元人民币,次年初兑现,奖励上限为该企业所缴纳税收的县级所得部分。 2、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企业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凡符合条件申报并实施的企业,在不重复补助的前提下,对参加境外贸易展销活动展(摊)位费给予50%补助,每个展(摊)位费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对企业参加县政府统一组织的各类境外贸易促销活动也给予50%的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补助费用由县财政或上级财政支付。 3、园区企业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由县财政奖励2万元,被认定为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 4、对园区企业获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每获得一项认证,县财政奖励1万元。 5、对固定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获得驰名商标或属于高新技术的项目(经江西省级或国家认定),通过评估固定资产在本地银行贷款的部分,按商业银行同期利息总额的50%贴息,在县工业发展基金中支付,期限为二年。 七、工业园区管理服务 1、代办制度。入园企业享受工业园区管委会的全程代办服务,在所需资料齐全的情况下,确保7个工作日内办完县内全部审批手续。 2、抄告单制度。企业的立项备案、“三证一书”、土地证、房产证等凭工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抄告单进行办理。抄告单注明办理事项、供地地点、用地面积、四至范围、用地平面布置图等内容,相关部门在接到抄告单后,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延长工作日的报县行政服务中心批准,但最长不能超过15个工作日。 3、“封闭式”管理制度。对入园企业,实行“首查不罚制”,规定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为检查月。有关职能部门原则上一年只能检查一次,不得超过二次,并经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投诉监督中心和工业园区管委会报批备案;对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明确规定或涉及到治安、安全、打假、打私等方面的特殊检查,相关部门应在24小时内向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投诉监督中心备案登记;对违反规定,进入企业检查、收费、处罚、集资、摊派和索要钱物赞助等行为,按照赣纪发[2002]15号和饶府字[2002]4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立案查处。 4、挂牌服务制度。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行县领导挂点和部门负责人挂钩服务制度。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县政府实行挂牌保护,切实为企业及其员工解决好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培训服务。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县职业学校、县就业局培训基地为企业员工提供就业培训服务。 6、招工服务。工业园区管委会建立劳动就业储备库,无偿为企业提供招工服务。 7、金融服务。金融部门要大力支持工业园区建设,优先安排工业园区项目贷款;对优势企业和重点项目要实行主办银行制度,建立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使企业所需的必要的流动资金能得到保障。县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县内金融机构服务质量评比,对优质服务银行实行与财政资金开户挂钩的奖励扶持。 八、其它 1、对工业园区发展政策的执行落实情况由县经贸委不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执行、不落实兑现政策的,迅速查明原因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处理,确保优化投资环境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2、镇头、太白工业小区参照本意见执行。
2007年3月2日 |